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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460/2016-06382 文件编号: B006
发布机构: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16-02-01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01 09: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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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财采监〔2015〕23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市级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4日

  

  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持续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4〕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一) 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规范、高效、透明、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 杭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审计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各购买主体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 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一) 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预算,具体按《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以下简称《采购执行书》)。购买主体应当按照《采购执行书》要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三)对于当年预算指标未下达,但资金已落实、需紧急启动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前报送采购计划,申请下达《采购执行书》。对于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也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申请下达《采购执行书》,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年分签,或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签订、分年考核实施。

  三、采购方式管理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二)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购买主体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编报采购计划时提出,提供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四) 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五)通用类服务项目,可由市财政局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范围、收费标准、服务要求等,并实行定点采购管理,购买主体在定点范围内择扰选定承接主体;非通用类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年度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依法组织采购。

  四、采购实施管理

  (一)采购需求确定              

  1、购买主体应当负责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重大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购买主体或其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杭州财税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相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视情对采购需求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据此编制采购文件。